第三百九十九章 阿尔婚礼(二)

类别:历史军事 作者:小鹿爱小胖字数:4332更新时间:22/10/24 0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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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种是“习俗婚”,又称为时效婚,它根据罗马法律对物品占有权期限规定而演变出来。

    根据十二铜表法的规定,除土地外的一切物品占有超过一年则获得所有权。

    不过有意思的是,习俗婚的特点在于它的例外,根据十二铜表法的规定如果她在一年之内连续三天不与丈夫同居,则时效中断,意味着她不接受夫权地支配,重新回归父权。

    而“习俗婚”的产生很有可能是为了让外来人能够和罗马人合法通婚。

    随着罗马不断扩张对外征服,大量外来人来到罗马定居,“习俗婚”的出现顺应了时代的变迁。

    这三种婚姻,都是将女子从父权转移到夫权,从父亲的财产变成了丈夫的财产,处在“有夫权婚姻”下的妇女也不得向丈夫提出离婚,而丈夫则可以随意休妻。

    可以看出,在共和早期,无论是处在父权还是夫权下的罗马妇女的地位都非常低下。

    从共和晚期开始,罗马的婚姻形式与之前相比发生了改变。

    这是由于罗马不断对外扩张以及罗马平民阶层为自身权益抗争的结果。

    “有夫权婚姻”慢慢被人们所遗弃,新的婚姻形式兴起于罗马社会之中。

    从公元前2世纪起,“无夫权婚姻”慢慢流行与罗马社会中,与“有夫权婚姻”相比,“无夫权婚姻”特点在于丈夫不能因为结婚而取得夫权,妻子仍然属于父亲的家庭。

    在这种婚姻中,妻子除了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她的人身权利也不会受制于丈夫。

    并且这种婚姻的仪式简单,免去了之前婚姻的种种繁琐程序,在法律上也具有同样效益。

    “无夫权婚姻”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这一时期罗马取得大量财富,嫁妆相对也越来越丰富,父亲们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财产因为女儿的出嫁而流入夫家,所以选择这种婚姻方式;

    其次,大量的外来人来到罗马,他们没有罗马公民权,因此“无夫权婚姻”成为他们的首选;

    最后,这一时期大量男子在外经商,而“无夫权婚姻”简单的模式对他们具有吸引力,“他们往往通过通信的方式来缔结这种婚姻。”

    共和晚期的罗马社会中妇女在家庭、经济、政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父权制的削弱大大冲击了男人的绝对权力。

    这一时期的罗马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婚姻是社会的缩影,因此“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转变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都是罗马法律所认可的正式婚姻制度,但是罗马法对于婚姻的限制,导致许多青年男女无法缔结正式合法的婚姻。

    因此罗马社会中出现一种游离于正式婚姻之外的事实婚姻,也称之为“姘合婚姻”。

    姘合的现象出现在共和早期,一般情况下,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像奴隶、被释奴等)是无法获得合法婚姻,他们只能通过姘合方式来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过这种姘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到共和晚期,大量没有婚姻权的外来人涌入罗马,他们不得不采取这种姘合的方式。

    这一时期的罗马社会观念发生了改变,大量的贵族青年宁愿与有夫之妇通奸也不愿意结婚,为了消除这种不良风气,奥古斯都皇帝颁布《优里乌斯法》来严惩这些通奸行为。

    人们(尤其是上层社会)往往采取这种姘合的方式来逃避婚姻。

    不仅如此,由于这种形式下所生的孩子不能享有父亲的财产继承权,因此上层社会的男人在妻子过世后通常选择与情妇姘居来避免之前所生子女的权利。

    韦斯巴芗、安东尼·庇护和马可·奥勒利乌斯这几位皇帝,他们就是采取这种方式的。

    姘合逐渐兴起于共和晚期有几个原因,首先它并不是随意地结合,牢牢遵守罗马社会一夫一妻制地原则,因此在这方面并没有对罗马社会的古老习俗造成冲击,同样也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其次,共和晚期以后,大量的外来人定居在罗马,他们迫于现实的无奈只能选择这种方式;

    再次,由于罗马一直禁止不同阶层的人通婚,而姘合既不会破坏法律的神圣性同样也满足了不同阶层的人想要共同生活的愿望;

    最后,姘合的出现成为不愿结婚的人逃避婚姻和通奸法制裁最好的方式,因此,“姘合婚姻”流行于共和晚期,也成为这一时期罗马社会的独特的标志。

    早期的罗马不允许有离婚现象出现,通过麦饼联姻礼缔结的婚姻是终身的。

    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的问世,它规定离婚以丈夫的公开声明为准,不过按照罗马人的习俗,除非是妻子不能生育或者犯有重大过错丈夫才能够休妻。

    到共和晚期,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加之女性的地位提高导致离婚现象变得越来越频繁。

    这一时期“无夫权婚姻”是罗马主要的婚姻形式,丈夫对妻子没有人身权,妻子仍然属于父亲家庭,她的婚姻权掌握在父亲手中,妻子在家庭中和丈夫的地位相差不多。

    此时随着父权逐渐削弱,妇女对于离婚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离婚的形式也非常简单。

    双方只要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举办仪式就默认离婚。

    离婚仪式的简化导致了人们轻率看待离婚问题。

    而离婚现象的频繁出现,加上贵族青年逃避婚姻的态度,影响罗马新生儿的出生率,导致罗马兵源的匮乏。

    奥古斯都颁布的《朱丽亚法》试图限制单方面随离婚的现象,“片面离婚必须由提出离婚的一方于七个证人前声明,否则无效。”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罗马社会的一系列变革冲击了古罗马习俗也深深影响了人们的社会观念,反映在现实中便是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

    罗马共和国在经历多年的战争洗礼,于公元前2世纪取得了地中海的霸主地位,此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对手来挑战它的霸权。

    之后而随着军事上的不断胜利,大量的战利品和外来人口来到罗马,对罗马社会、经济、政治、军事造成非常深远的影响。

    古罗马人的优良传统已不见踪影,古老的共和政体与罗马日益扩张的领土显得格格不入。

    罗马社会之中弥漫着一股奢侈享乐之风,社会风气的变化必然连带着罗马家庭的改变,也影响了这一时期罗马人对待家庭的观念。

    由于古罗马严格的父权制家庭受到冲击,父权的削弱和女性的地位提高,加之大量财富进入罗马社会。

    家子家女们不但在人身权利上获得了自由,而且获得支配财产的权利。

    不仅如此,罗马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深受影响。

    社会中古老的“有夫权婚姻”逐渐被“无夫权婚姻”所取代,并且罗马人尤其是贵族阶层普遍出现逃避婚姻以及不愿养育子女的现象。

    他们贪图享乐,拒绝受到婚姻的束缚。

    因而,罗马社会中开始兴起一种姘合方式的特殊“婚姻”。

    可见,共和晚期到帝国早期的这段时间可以称得上是罗马最为特殊的时期。

    而随着马略的军事改革,职业士兵的诞生也是罗马国家社会变化的结果。

    脱离父权控制和大量财富的诱惑也吸引着年轻人源源不断地加入军队,尽管罗马军队四处征战引发了罗马社会的变革,但是社会的变革也同样影响着罗马军队以及罗马士兵的家庭和婚姻。

    当然,成婚是一回事,婚礼是另一回事,婚礼仪式是一种积久成习的行为,反映了不同民族的婚姻意识,体现了一个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还可以作为研究婚姻形式演变的一种途径。

    婚姻礼仪伴随着婚姻的出现而产生,在人们心中并非只是空洞的形式,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

    在各种仪式中,都或多或少地积淀着人们的各种心态,诸如伤感、愤怒;有的则包含着人们的欢乐情绪。

    不同民族的婚姻、习俗与禁忌,反映了不同民族的文化心理。

    按照古罗马婚姻礼仪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如:婚姻依礼而行,婚姻重礼轻爱,婚姻体现着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

    因婚姻形式的不同,古罗马婚姻礼仪中的一些细节是有差别的,从婚姻礼仪也可以看出古罗马民俗的流传及罗马文化精神。

    在古罗马,尽管从法律角度看,婚姻的存在不依赖于任何特殊仪式的举行,但通常会有某些程序和安排伴随着一个婚姻。

    通常由家长或监护人来挑选订婚的对象,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双方是否门当户对,订婚双方的社会地位有没有失衡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订婚的双方能为各自的家族带来利益,通常是两个家族通过联姻以达到结成政治联盟或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寻求合适人选的过程是极其乏味和复杂的。

    最初,对于订婚没有最小的年龄限制。

    后来,奥古斯都颁布法律,规定——如果女孩年龄不到10岁,那么订婚无效。

    订婚仪式在女孩未来的丈夫、女孩的父亲或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不需要男女当事人的同意。

    随着家长权的衰微,帝国时期的法律规定——家长为其子孙订婚须本人不表示反对,但女子仍不能拒绝家长或监护人为其选择的夫婿,除非所选择的对象是有污名者或从事贱业者,方可例外。

    在共和时期,订婚是婚姻的一种非正式约定,要有人证在场,证人常常包括家庭成员或邻居,有时也缔结婚约。

    订婚仪式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习惯上人们在结婚前都要订婚,这在帝国时期越来越流行。

    在罗马统治下的埃及,有些婚约被保留下来,有个婚约是这样的——妻子保证呆在家里,服从丈夫,不会找情人,不会使丈夫蒙羞;

    丈夫保证养活妻子,不虐待她,不与其他女人生育孩子。

    订婚仪式上,女孩的父亲或监护人对她未来丈夫的父亲作出婚配的许诺。

    未婚夫通常把一枚无任何装饰的铁戒指,戴在未婚妻左手的第三个手指头上,认为这一手指的神经与心脏相通。

    在整个中世纪,男子赠给未婚妻订婚戒指的习俗广泛盛行于信奉基督教的欧洲各国。

    到后来,大多数国家改为交换戒指。

    在订婚仪式上要将嫁资的数目固定下来,在婚后分期支付,最后是宴请宾客。

    在共和时期,因为订婚并不是法定的必要程序,订婚的双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约。

    在无夫权婚姻盛行之后,保证结婚的具有约束力的婚约失去意义,订婚发展成为简单表示同意的事情。

    至共和末期,在上层社会中,也许在订婚时双方的联姻是相当令人满意的,但由于政治形势的改变,这种建立在政治或经济利益上的订婚就会失去最初的意义。

    “恺撒的女儿在公元前59年与塞维利乌斯·卡皮奥订婚,但由于恺撒政治利益的需要,解除了婚约,把女儿嫁给了庞培”,这一时期的订婚已经成为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附属物。

    在帝国时期,按照不履行婚约的原因和提出毁约方的不同,在处理方式上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

    “男方无正当理由而毁约的,要丧失聘礼,同时应归还女方的全部赠与;

    如女方无正当理由毁约,则不得收回赠与,除返还男方的聘礼外,还要另付四倍于聘礼金额的罚金,以后改为与聘礼相等的数额。

    男女一方因正当理由,如担任神职、患病或从事贱业等而解除婚约,则双方互退聘礼和赠与”。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订婚不是法定程序,但由于社会的动荡不安,常常被别有用心的人当作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筹码,所以国家须颁布法令对之进行严格的规定。

    当然,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也不罕见,甚至可以说常见,联姻,自古以来都是实力增强最有效且最直接的手段,总比打一架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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